炎陵县鼓励投资旅游业若干规定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9-20
第一条为了鼓励投资开发旅游资源,尽快将旅游业培育成为我县国民经济的主导性支柱产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县旅游发展规划和景区规划的旅游项目。项目包括:旅游景点及基础设施;旅游宾馆、度假村、疗养院及配套设施;水上运动场、陆地运动及登山运动设施;动植物园区;游乐场及垂钓区;旅游商品生产与经营;旅游车队;休闲农业山庄及其他休闲农业项目;与旅游业相关的其它项目。
第三条县域内可开发的森林、山岳、岩洞、水面、瀑布、温泉等自然景观全面开放。允许县内外经济实体、社会团体和各界人士以独资、合资、合作、承包、租赁、托管、买断经营权等形式参与旅游业开发。鼓励开发旅游景区景点,兴办旅游饭店、文化娱乐项目、旅游购物中心、旅行社、旅游车队等。
第四条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和“激活机制、推动开发、提高效益”的要求,实行旅游景区景点的所有权、管理权与经营权三权分离,实现景区景点的市场化运作。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组成旅游集团公司。
第五条加强旅游项目库建设。对重点旅游项目,根据县旅游发展规划和景区规划,由县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县旅游局组织编制全县旅游项目商业计划书,建立旅游项目库。
第六条简化审批手续,提供优质服务。对旅游开发项目一律实行项目代理制,并根据需要,设立“一站式”集中办公审批。已列入县旅游项目库的旅游项目,由县旅游产业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审核,符合立项条件的项目由发改局予以立项。
第七条实行优惠的用地政策。对新建规模(固定资产投资1OOO万元以上)旅游开发项目、兴办旅游企业,实行灵活的用地方式。旅游规划项目用地,可通过出让方式以成本价获得土地使用权,在不改土地性质和使用权的前提下,国有土地经营单位允许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或作价出资的方式参与旅游项目开发;集体土地经营单位可采取集体土地使用权入股的方式参与旅游开发。
第八条实行优惠的税费政策。对新建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或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的规模旅游企业实行“税费先征后返”。新建旅游企业从投产或经营之日起缴纳的增值税、所得税、营业税等税收收入中县级地方财政留成部分按50%连续3年返还;新建旅游企业须交纳的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免交;新投资开发项目用地须一次性交纳的土地出让金中县级地方财政纯收益金按50%返还。
第九条加大对旅游企业的扶持力度。
对规模旅游项目贷款纳入扶贫贴息贷款范畴。允许旅游经营业主用动产或不动产进行抵押贷款。在办理贷款抵押登记过程中,国土、房管、建设、工商等部门免收县本级行政事业性费用,县属各类中介机构应收缴的费用一律按最低标准减半收取。
对星级以上旅游饭店和休闲农业山庄有中央空调、电梯等大动力用电设备的区别用电计费,其用电执行普通工业电价;对三星以上旅游饭店和休闲农业山庄用水执行工业用水价格。
允许已立项项目的旅游企业以企业项目名义向上争取国家专项资金、国债资金、贷款资金并用于该项目建设。
第十条对旅游开发项目由县人民政府予以奖励。
对获得国家3A,4A,5A的新建旅游景区,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40万元、50万元。对评为三星、四星、五星级饭店的酒店(宾馆),分别一次性奖励2万元、5万元、1O万元。
对旅游项目引荐者予以经济奖励,按项目投入固定资产的实际资金的5‰给予奖励。凡属个人引资的奖金归个人;单位引资的奖金归单位;引荐人为负责招商的部门和专职招商人员的,奖金的50%奖励给个人,其余作为单位招商引资工作经费。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本县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